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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文件的澄清

2015-05-12 |浏览:1119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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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文件的澄清


   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,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9.1条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用电报(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电传、传真)通知买方,买方对其在"投标资料表"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三十(30)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。

(责任编辑:王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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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文章信息:标题:招标文件的澄清,作者:王翔,来源:全息陶瓷网,来源地址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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